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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讯 - 2018年厦门海沧区小学积分入学政策(报名时间+条件+材料)
2018年厦门海沧区小学积分入学政策(报名时间+条件+材料)
 
分类:教育资讯  加入时间:2018/7/18 15:47:39  发布者:海沧教育局   人气:1693

      厦门海沧区小学积分入学免费咨询热线:0592-5168114     

     为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8〕3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居住证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7〕9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8年,海沧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采取“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积分入学信息及时公开,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录取。 

  二、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即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随迁子女均不能在我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2.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居住地住址在海沧区的福建省居住证; 

  3.随迁子女父(母)报名前在海沧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即2017年1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必须在海沧区居住。参加2018年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如果近一年(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在厦门市连续居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能超过三个月)且目前在海沧区居住,可参照符合“在海沧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条件予以报名。过渡一年。从2019年起应严格按照“报名前在海沧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执行。 

  说明: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的成套居住条件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居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登记备案时间截止至2018年4月13日)与其办理居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时间,计算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在海沧区的居住情况应由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三、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务工社保积分58分、稳定居住积分57分和计划生育积分5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总分120分。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4分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48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近一年副申请方须在厦有居住记录)、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2分计算积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2分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一方在厦门市居住累计每满一年(365天)积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24分。 

  2.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4分;同一套房产,由随迁子女父(母)共同拥有产权的,可将夫妻二人的产权合计计算。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请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9分。 

  (三)计划生育积分(5分) 

  随迁子女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论是否已接受处理的均不得分)。 

  四、积分排序方法 

  申请人总积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后),分数出现相同并列时,依次按照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是否在海沧区购房、在厦门市缴交社保时间长短、在海沧区居住时间长短。 

  五、积分入学程序 

  1.网络报名。在海沧区居住的申请人可于4月13日至4月27日期间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进行网络报名。具备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无上网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网上报名的,可于4月22日(周日)到各便民服务点(见附件2)参加现场登记。便民服务点仅协助完成网络报名信息登记,并非*终录取学校。 

  2.审核报名信息。4月28日-5月31日,系统将自动调取申请人的社保、居住、房产等信息,审核其报名信息,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将试算积分。 

  3.公布试算积分。6月上旬,系统公布试算积分并接受复议,请随迁子女家长及时关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I厦门惠民平台”和“厦门海沧教育”微信公众号的相关通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积分确认,逾期未进行积分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4.公示积分。6月25日-6月29日,区教育局在“I厦门惠民平台”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计算有异议的可在7月2日下午18:00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它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5.公布排名和学位。7月13日,区教育局在“I厦门惠民平台”公布我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6.填报志愿。7月13日开始,经审核及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I厦门惠民平台”填报入学志愿,逾期未填报志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积分入学资格。 

  7.录取工作。7月24日,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完成我区公、民办小学统筹招收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并在“I厦门惠民平台”公布录取结果。 

  8.注册报名。7月26日-7月27日,录取到民办校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逾期未注册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民办小学就读。录取到公办小学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时间请关注各公办小学通知和公告。 

  六、其他事项 

  1.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已在海沧区购买产权超过50%(不含50%)的成套居住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此类对象仍需要在“I厦门惠民平台”上进行网络报名,但不参与计算积分和排名,届时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3]330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12月10日起,在厦门市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自2016年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我市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购房时间以商品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也不再参加购房统筹,但仍可参加积分和排名,并相应获得24分房产积分。 

  2.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的居住时间将以在厦办理暂(居)住证时间、在厦落户时间、在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网格化平台上登记的居住时间进行合并计算,重复时间段不累加计算。 

  3.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请监护人到居住地(村)社区(村)居委会咨询、登记计生信息,以便积分入学报名系统能及时准确调取其计生信息。 

  4.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5.建立学位预警机制。在积分入学报名工作中适时向社会发布学位预警信息,并在积分入学工作启动后,动态公布我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人数,在我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结束后,及时发布可提供学位数、申请人积分位序等信息。 

  6.建立积分入学信用制度。将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纳入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公、民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按本办法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7.积分计算和志愿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8.不符合我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请尽快联系户籍所在地学校就学。若错过网络报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在海沧区积分入学资格,不再组织补报名。录取到公办或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逾期未报到者,均视为自动放弃我区学位。 

  9.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和相关指南、通知、公告均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I厦门惠民平台”和“厦门海沧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请及时关注。 

  七、海沧区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终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厦门海沧区小学积分入学免费咨询热线:0592-516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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