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350200JYXK0001 |
事项名称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闽政【2005】17号)附件**项: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 |
办理条件 |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二)必须具有以固定资产形式注册的实物投资(指符合本标准学校自有教学、实验、行政用房)。 (三)必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本科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四)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带头人。 (五)有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六)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 (七)必须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学校自有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1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八)必须配备与开设专业相应的必要的实验、基础技能训练条件、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理工科类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其它类型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200万元。 (九)课程设置必须达到高等教育层次,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一般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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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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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7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 (2)学校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章程 (4)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5)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额、来源及证明文件 (6)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学校所有建设用地、房屋产权的证明,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8)校舍建筑质量验收文件、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9)厦门市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情况一览表 以上9项的申报材料正反页印刷不超过50页。 (10)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此项单*装订成册)。 (11)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此项单*装订成册)。 |
相关表格 |
[表格]厦门市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情况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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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 |
[样表]厦门市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情况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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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厦门市教育局 |
责任部门 |
发展规划处 |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5号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冬季);3:00-6:00(夏季)] |
联系电话 |
2667781 |
监督部门、电话 |
厦门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2135775 |
受理形式 |
暂未开通网上受理,请至窗口受理。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当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申请。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