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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讯 -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的通知
 
分类:教育资讯  加入时间:2018/7/18 15:24:31  发布者:厦门教育局   人气:1892

     为深入推进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办学信用管理和运用,促进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检查制度和负面清单制度

  完善民办学校教育类培训机构年度报告和检查制度,落实《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厦教法〔2017〕1号)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积极推行办学负面清单管理,认真对照《厦门市民办学校办学负面清单》(附件1)和《校外教育类培训机构负面清单》(附件2),组织民办学校、教育类培训机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提高规范办学水平,并结合实际,根据有关规定,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负面清单,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实行办学信用分类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测,及时收集办学信用信息,实行信用管理。对获得政府表彰、荣誉认定、较高评估等良好信用信息的,要将民办学校、教育类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列入信用“红名单”管理;符合负面清单情形,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者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要将民办学校、教育类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列入信用“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受到教育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要将民办学校、教育类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三、健全信用信息管理机制

  (一)建立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名录及其年度报告、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红名单”“重点监管名单”“黑名单”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具体格式参照《厦门市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  名单”》(附件3),并提供可查询的渠道。同时,按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推送给登记管理机关或“信用厦门”平台。

  (二)实行有效期管理。列入信用“红名单”的,相关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记录期限2年,2年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的,实行有效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管理。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经申请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名单”。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在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间,出现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或“黑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三)建立信用异议和修复机制。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对被列入信用“重点监管名单”或者“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列入信用“重点监管名单”,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重点监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名单”。

  四、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厦教法〔2017〕9号)要求,对列入“红名单”管理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专项资金申报、扶持资金奖补、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要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强监督检查,并在评先评优、扶持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监管频次,并采取不给予资金资助、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等限制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五、加强组织实施

  实行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是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区教育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积极创新信用管理办法,鼓励开展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好教育治理环境。

  各区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办学信用管理具体实施方案要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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